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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

2024-04-09 特殊合同

特殊合同(系列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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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篇1】

版特殊商品买卖合同范文供方,深圳__公司需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辉盛管中管高效节能灯”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一、产品型号及清单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及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2、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产品使用指导。3、甲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交货。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的必要信息,如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等信息。2、乙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货款。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全款提货。五、产品交货1、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发货,估计____日内送到乙方工地。2、。发生不可抗力,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时则不受前款之约束。六、产品验收1、当乙方收到货物后,须当面清点数量、检查是否有破损。如无差错须签收送货单;如有差错或破损须当面向甲方安排的货运公司送货人员指出,并清点破损数量立即告知甲方,甲方另行安排无偿更换。产品验收后,乙方不能以数量不符和有破损再找甲方索赔。七、售后服务1、甲方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如在产品售出后18个月内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损坏,只要灯管外观完好,甲方应负责无偿更换,更换时乙方须提供损坏的产品。2、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八、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两份,并具相同法律效应。甲方,深圳__公司银行帐号,4101_______开户银行,___电话,075____-828____7003公司地址,____市____区平湖鹅公岭东__合同章,签订人,____日期,乙方,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电话,公司地址,合同章,签订人,____日期

特殊合同【篇2】

([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特殊合同【篇3】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张喜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

特殊合同【篇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合集)(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篇一

乙方:xxxx小学乘车学生家长(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接送学生车辆的行车安全,加强学生接送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孩子乘坐的车辆与驾驶员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和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二、学生上学时,乙方应按时将学生送到指定地点侯车,不得随意迟到。放学时提前在指定点接学生。要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注意乘车纪律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孩子乘坐的车辆应负责被接送学生在接送途中的人身安全,如在接送途中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各项损失应由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甲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甲方应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甲方应协助乙方管理好学生乘车纪律。

3、甲方应协助乙方抓好学生接送车辆的服务工作,对服务态度不好的司乘人员,甲方有权干涉其服务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x日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20xx年x月 20xx年x月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沁水县育英学校

经乙方和甲方协商,需要甲方接送我校学生,双方议妥,条款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1、合同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乙方建立老师随车制度。学校放假时,要有一名跟车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管理,遇突发事件应协助甲方共同妥善处理。

3、甲方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安排学生乘车,超出核定载客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乘车。

4、为统筹安排,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乙方应将需乘坐接送车的学生按居住地进行分片统计划分,对分片划分的学生从车进行编号管理(具体编号及运行目的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5、在接送过程中,遇天气、道路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学生接送车正常运行时,甲、乙方要主动联系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其损失。

6、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车辆状况进行监督,如车辆过分残破不符合安全标准,乙方有权拒绝学生上车,并要求甲方更换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

7、甲方提供的学生接送车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车辆手续齐全,各种证件合法有效,确保顺利接着学生。如因车辆和驾驶员不正确操作等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8、甲方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上下车。接送过程中礼貌待客,文明用语,保持车辆的清洁。甲方的驾驶员不得在途中打手机,攀谈,或再载客。

9、甲方司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超员、超速、严禁强超硬会、弯道超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做倒“宁停三分,不争一秒,确保学生安全”。

10、乙方学生凭甲方发放的乘车证予以乘车,甲方收回乘车证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乘车费用按乘车所到终点客票价格进行结算。(客票价格上浮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费用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篇三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4、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6、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严禁学生跳墙、撕拉电线、乱用电器、靠近有警示危险的地方,因此发生的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8、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

9、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篇四

甲方:xxxx中学

乙方: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保证特异体质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双方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主动向学生或者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涉及学生隐私的,甲方应当保密。

2、教学期间,必要时,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特殊体质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3、特异体质学生在校期间有异常反应,甲方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告知家长在校时的异常情况。

二、乙方责任

1、特异体质学生或其监护人在入校前必须告知学校学生身体情况和病情,并详细向班主任说清应注意事项。

2、乙方应尽量做好对子女的监护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3、乙方应按医院相关要求做好对子女的身体治疗、复查工作,避免发生意外。

4、特异体质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或请假、休学期间,乙方要特别关照,专人接送,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与学校无关。

三、其他事项

1、如特殊体质学生因不听从学校的要求违反规定、自身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2、特异体质学生因自身特异体质原因造成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对特殊体质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篇五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利用甲方的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品牌和乙方的教学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和学习终端系统开办针对在职人员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并积极探索开展非学历教育的途径。

本合作项目从_____年开始启动。

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开辟一条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现代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现代远程教育新途径,为提高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贡献力量。

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申报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主持招生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4.负责主持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课件制作和网上授课;

5.负责学生证颁发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工作;

6.负责及时提供各类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平台,教务管理系统的正常使用,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的选用及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7.负责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必要的课程辅导和答疑;

8.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主持考试,考查工作;

9.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审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授予工作;

10.负责制定和审批学习中心教务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11.负责对学习中心实施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并审定考点的设置,对乙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2.积极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

13.参与有关网络,软件开发与更新工作。

14.负责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课程考核标准。

乙方责任:

1.同甲方共同协商,确定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并严格按照教高司函[2001]151号,教高厅[2002]1号,教高厅[2003]2号等文件的规定完善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等手续,对学习中心实行有效,通畅的管理,禁止学习中心设立站外站;

2.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宣传,并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在甲方正式下达招生指标前不做招生宣传;由乙方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甲方审定同意;

3.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教学场地及有关硬,软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确保教学任务正常运行;协助甲方设定考点,报甲方审批;

4.负责平时对学生的课程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过程管理,导学和作业批改工作;

5.负责组织考试,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并参与部分阅卷工作;

6.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稳定大局;

7.负责甲方教学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

8.负责国家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

9.对于专科起点本科的招生,严把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起点关口,保证生源质量和办学信誉;

10.负责各教学环节的教务管理工作,如组织学生听,看课件和授课并收集教学中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改进教学工作;

11.负责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12.接受 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甲方权利:

1.甲方对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招生,教学,考试和证书发放等有决定的权利;

2.甲方对所提供的硬件,软件拥有知识产权;

3.甲方有要求乙方网络畅通,教学秩序稳定,管理有序的权利。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乙方权利:

1.乙方对所投入的网络设施和管理系统具有所有权;

2.乙方有对甲方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议的权利。

3.乙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1.协议所指收益来源于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学费,其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为准。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商定,实际收取学分费用每学生共计为:文管类_____元,理工类_____元,医卫类_____元。

2.按照甲、乙双方的投入,甲方占总收益_____ %,乙方占总收益_____%。

3.甲方派往学习中心的教师,工作人员,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聘请的辅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4.其它收益,如非学历教育等,依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每学年学生报到开学后一个月内,收费方将总收益按甲、乙双方分配比例,划入甲、乙双方的指定帐户。

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双方不能继续进行项目合作时,由双方协商,按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善后事宜。

1.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教学资源、文件、协议、技术资料、图表、数据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2.乙方严格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其资源不得在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以外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在执行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相应损失。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表述不周全之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_____年,期满后双方会商,可延长有效期限或重新签订协议。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特殊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原机主,移动号码, )

乙方,__________(新机主)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号码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由本人持其有效证×件办理。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三、甲方需在办理过户前结清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过户前发生的、但过户日前尚未结算的费用,待出账后丙方将直接向乙方收取。

四、甲方过户日前的可用积分由甲方自行处理,过户后甲方的可兑换积分、总消费积分将由乙方承继使用。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可查询打印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甲方同意过户后不再向丙方提出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查询打印的要求,乙方同意不向丙方提出对过户前通话清单、账单的查询打印要求。

六、过户后原号码账户的余额不可退还,由乙方承继,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同意负责甲方在过户前可能发生而未出账的费用。

七、甲方与丙方签署有在网协议或最低消费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的,乙方同意继续履行直至协议期满。

八、甲方将本手机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手机号码的过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否则过户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并导致乙方可能收到发给原机主的通知信息,或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该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

九、甲方不是该号码的初始登记人、系通过办理实名认证业务将该号码重新登记至甲方名下时,若初始登记人要求返还该号码,乙方同意配合将该号码返还给初始登记人。

十、乙方对所过户的号码品牌、相关资费、所保留的业务均已了解,并自愿接受。

十一、乙方应与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协议,丙方按照客户入网协议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十二、过户后乙方应及时设置或修改服务密码、门户网站密码、定制的各类业务的使用密码。因未设置、修改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过户后,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号码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丙方有权在发现后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解除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客户入网协议。

十五、丙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十六、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十七、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__________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甲方移动号码,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特殊合同【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为了有效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实现公司特殊操作员工的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主体责任,特签订20xx年特殊岗位安全合同。

一、责任指标

1、HSE岗位及消防工作职责履行率100%。

2、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率100%。

3、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杜绝违章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标准、制度及指令,

维护安全生产职责,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罚兑现。

3、有权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上岗未按照规定穿戴劳保护具的或将劳保护具挪做他用的。

(的。

(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伪造现场的。

(5)将制桶设备交于他人管理或私自离开设备。

(6)其他违章行为。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事故后,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有权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安全意识、操作技能不具备要求,有权调换其岗位。

(二)义务

1、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宣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必须按规定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资格培训,并且必须持证上岗。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操作、清洁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2)发现事故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或向领导报告,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有良好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权利

1、压力容器操作员工有权对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向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举报。

检举和控告。

4、遇严重危及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并立即报告。

(二)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义务

1、压力容器操作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完好、灵敏、有效。

3、熟练掌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并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4、压力容器操作员工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压力容器操作员必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服从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奖惩办法

奖惩按化工集团及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执行。

五、责任书有效期限

特殊岗位安全合同有效期限为:

20xx年 1月 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六、其它

特殊岗位安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主管负责人、操作员工各执一份。

主管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特殊合同【篇7】

在那个烈日炎炎的暑假里,我待在家没事做,老妈又见家里乱七八糟的,她就想出一招,让我在她那打工,领零花钱,我一想,如果我不工作,开学后就没有 零花钱了。于是,我赞同了老妈的提议。 老妈拟了个合同,叫我签字。哦一见二话没说就签上了我的大名。我的工作时间是十五天。包括扫地.拖地.倒垃圾.洗碗.收碗……一天大概5元钱。一开始,我 看着我那凌乱的房间,我就想,先从这开始吧。我先扫地,把房间里的果皮.纸屑统统装进大塑料袋里.这下显的干净多了.接着我把角落的.一些蜘蛛网挑干净。再 用扫把将每个房间里外都扫了一遍,争取不留下一点蛛丝马迹。干完后,又将里里外外全部整理了拖了一遍。这样下来,本来乱七八遭的的房间变得整整齐齐。天花 板上一“丝”不挂。我叫来验证元——老妈来检查。只见老妈满意地点点头,说了声“合格”。我高兴及了。心想有三元入帐了,呵呵。这样我干起活来就更卖力 了。然后我再去洗碗。洗碗虽很容易,但洗多了还是会厌恶的。我就这样干了十五天。屋子里的地面也算是一尘不染。不过我已经对扫地等家务有点烦了。我想过半 途而废,但想到爸妈,样我十二年,做了那么多,或许他们也想过放弃,可他们还是坚持下来了。想到这儿我咬了咬牙关忍了下来。

特殊合同【篇8】

甲方:商业大学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学生(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学校学生外出实习工作,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加强毕业生实习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针对当前实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参加实习前,对乙方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教育。

2、甲方要在实习期间派指导教师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同时进一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接受实习的安全教育,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下工作,不盲目擅动,不得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2、乙方不得在实习期内外出游玩,要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自身安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严禁一切危险、违法活动;严禁进网吧、歌厅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严禁与陌生人交往,严禁为贪图便宜跟流窜商贩做生意,以防上当受骗。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实习期内,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安全事故,甲方将协助乙方共同向有关方面追究责任,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个人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如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

2、如果乙方因违反本协议以及学校、实习单位的其它一切安全制度、安全条例、操作规程,由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到达实习单位后,确需中途离开单位或终止实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学校指导教师同意批准,并跟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本人承担。

四、其它约定。

1、实习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学生正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其当事行为,均由学生负责。

3、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和学生各留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商业大学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字:

学生签字:

年月日

学生外出安全协议书7

特长生在校期间外出学习专业课,目的`是提高专业水平,考入更好的大学。但是,学生离校后存在各种隐患。为了学生的安全和更好地学习,经老师与家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和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家长送往培训中心学习,并非学校派出。

3.在外出学习期间,其学习管理安全,由培训中心负责,与学校无关。

4.学校外出学习中需要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在学校外出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危险事件。或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学校无关。

6.学生离校后应注意安全,学习结束后必须立即返校,不能逗留玩耍。

7.每次出门前应提前请假,找班主任、学校领导签字。

8.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正常缴纳学杂费;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好专业课的同时,应做好文化课的复习;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分认定和纸质档案的整理由班主任负责。

学生本人签字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xx年月日

特殊合同【篇9】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职责。尊敬的家长,为了进一步深入“特殊学生管理工作”,增强家校配合力度,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一、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饮食、防汛、防震、传染病预防、防踩踏及集体活动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2、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在校的不安全动态,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4、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5、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护学生。

6、上好安全教育课、法制教育课、搞好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乙方(学生家长)应承担的'义务

1、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班主任告知子女身体异常情况,如:突发性疾病或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等,如:先天性心脏病、癫痫、抑郁病等特殊性体质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否则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要求,家长要管理好子女自觉遵守学校的上、下学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如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学时,家长必须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及时掌握子女非在校时间的行为情况。当子女未进入校园时,在校外一切安全有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3、因为孩子的特殊性格,随意走出教室和座位,妨碍了别人的学习,扰乱了课堂秩序,家长坚持每天到校陪读上课。

4、孩子随意拿别人的东西造成损坏的,家长或监护人要进行赔偿。

5、孩子课间活动和体育课不听老师指挥,乱动校园实施,家长要监督负责孩子的安全,对损坏公物的行为要经济上赔偿。

6、家长要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学。

三、丙方(学生)应做到的事项:

1、学生要准时到校,不迟到,进校后不得随便出校门。

2、来校前衣服穿着清洁整齐,戴好红领巾和胸卡,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来校(比如手机、MP3等)。

3、上课铃响即进教室,认真听讲,不无故离开教室和座位,不妨碍别人学习。

4、排队安静、整齐,精神饱满地做广播操。

5、在校不闹事,不和同学起纠纷,严重的要受处分。

6、爱护学校一切公物,对损坏公物的行为经济上赔偿。

四、此协议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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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m.jab88.com/j/158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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