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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查报告

2024-07-12 律师自查报告

律师自查报告。

一般给学生们上课之前,老师就早早地准备好了教案课件,我们需要静下心来写教案课件。教案课件写好了,老师教学质量肯定也差不了。有没有值得借鉴的优秀教案课件素材?小编推荐你不妨读一下律师自查报告,供你阅读参考,并请收藏本页面!

律师自查报告 篇1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情况的相关精神和指导意见,我所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我所一年多来律师服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熟悉收费规定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工作,是关系律师形象的大事,我所负责人从学习入手,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教育,利用例会组织全所律师学习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律师法》等内容,使律师充分掌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觉遵守并执行各项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增强了律师社会责任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意识得到加强,为全年律师服务费收取工作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二、收费制度完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1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我所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条例》、执业律师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六条禁令等内容在办公大厅墙上和本所网站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完善风险告知制度。 我所要求执业律师承接案件时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办案风险,并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3 、执行收案审批制度。 我所由该所负责人专门负责收案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收案条件、收费不合标准的不予收案,加强对收案、收费的监督,确保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

4 、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和结案审批制度。 一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业务登记簿,由内勤按业务类型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费或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的情况。

5 、实行印章、文书管理制度。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票据,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严格文书管理,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出具对外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函件等)。

6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开具税务发票;二是严格规范现金管理、费用报销、票据管理、业务报酬分配和银行预留印鉴;三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提供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概算表,统一办理结算,不存在律师私自收费和乱收费的情况。

7 、认真执行案件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我所在收案的同时将 “ 委托须知 ” 、 “ 服务质量监督表 ” 交委托人,公布监督电话,请求他们对我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将律师事务所专门监督与委托人动态监督相结合,杜绝律师违规收费现象。

8 、自觉接受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今年,我所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了年检,严格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开具税务发票,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降低收费标准

为了突显我所的社会定位及增强我所律师的社会责任感,近年来我所承办了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认真代理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节约了巨大的诉讼成本。在代理一些工伤案件的收费中,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的确存在困难,我所均在不同程度上给予降低和优惠,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总之,由于管理到位,全年我所办理的代理案件中,未发现任何违规收费和乱收费现象。

##结束

律师自查报告 篇2


自查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对自身业务运营进行全面检视的重要工具,通过对机构内部工作的审查与分析,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确保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并从标题的角度进行全面解读,呈现一个生动且实用的报告。


一、背景与目的


自查报告通常由律师事务所内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推进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自查报告包含的内容通常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法律服务质量、律师职业道德与操守、客户关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二、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自查


运营管理是律师事务所顺利运作的基础。自查报告将从组织结构、资源配置、内部流程等方面审查运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例如,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设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组织架构问题,是否需要调整团队人员配置。自查报告还可以分析事务所的内部流程,发现可能存在的繁琐程序,提出优化方案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法律服务质量自查


法律服务质量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客户对其评价的重要标准。自查报告会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流程、工作标准、法律研究与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例如,自查报告可以就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是否存在案件审核不严、材料不完整等问题。自查报告还可以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律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职业道德与操守自查


律师职业道德与操守是律师行业的核心要求,也是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期望。自查报告将对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表现、与客户沟通、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例如,自查报告可以评估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机制,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回应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自查报告还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培训和教育进行评估,以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水平。


五、客户关系管理自查


客户关系管理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关键。自查报告将从客户满意度、合作期限、客户反馈等方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关系管理情况。例如,自查报告可以分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反馈机制,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针对性地进行改进。自查报告还可以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保护措施,包括客户隐私保护、合同风险管理等方面,以维护客户利益并加强双方间的互信。


六、财务管理自查


财务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保证。自查报告将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收入分配、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例如,自查报告可以评估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政策,是否合理、透明,并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自查报告还可以评估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控制措施,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办公设备采购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是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法律服务质量、律师职业道德与操守、客户关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自查报告也能够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自查报告的编制和执行,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自查报告 篇3

执业四年来,通过与公检法等司法人员及委托当事人的接触,耳闻目睹了许多从来不为所知的权钱交易内幕,个别政治性差的司法人员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当事人为求得满意的诉讼结果,二者便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最终的结局是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后果,也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权威性。我接触到这些社会阴暗面的同时,对自己当初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一度产生怀疑和动摇,表现在工作上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对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持无所谓随你怎么判的消极态度,对案件深入思考不够,调查取证能省就省,抱着反正我再努力法院还是那样判的随意心态。这种状况的持续将会对我今后的执业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势必影响到个人的执业形象,自已现在应该认识到,尽管在现阶段存在这样那样的社会阴暗面,但社会的主流还是在不断进步发展的,还是让人欢欣鼓舞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肩负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负,更不应该对社会的前进方向失去信心产生疑问,应该做的是通过自己微不足道的努力为社会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为最终消灭社会的负面影响奉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律师自查报告 篇4

引言:

自查报告作为评估律师自身表现和职业规范的工具,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篇文章将详细探讨律师自查报告的内容和重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来加深读者对其的理解。

一、自查报告的内容组成

1. 个人情况介绍: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执业年限等。

2. 专业能力:

律师在自查报告中应该详细列出自己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包括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参与的重要案件、学术著作等。此外,也要反思自己是否存在短板,提出改进计划。

3. 职业道德:

律师应该以身作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查报告中应主动反思自己的职业操守,包括对待客户的态度、对待案件的处理、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4. 服务质量:

律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服务质量,并将其纳入自查报告。这包括审阅自己的案件文件是否规范、是否遵守相关流程、是否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等。

5. 诚信守法:

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因此在自查报告中必须展现自己的诚信守法精神。这包括自我反思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与当事人勾结、是否存在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等。

6. 学习与提升:

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在自查报告中,律师可以列出自己参加的培训班、学术研讨会、专业进修等,并结合案例来展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二、自查报告的重要性

1.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自查报告,律师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服务质量,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这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2. 增强职业操守:

自查报告要求律师对自己的职业操守进行反思,促使其更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真实、公正、独立、忠诚的律师职责。

3. 建立良好形象:

律师的声誉对于职业发展至关重要。自查报告有助于律师建立良好的形象,展现其专业能力和合规精神。

4. 自我提升:

通过撰写自查报告,律师可以更深入地反思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有针对性地钻研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进而提升个人能力。

三、案例分析:刘某律师的自查报告

刘某是一名资深律师,经过多年的执业,具备丰富的经验。他撰写的自查报告如下:

```

个人情况介绍:刘某,男,1978年生,本科毕业于XX大学法学专业,执业律师12年。

专业能力:我在专业能力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曾参与过二百多个案件,其中包括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诉讼。我曾参编了两本法学著作,并多次在不同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演讲。

职业道德:我始终坚守职业操守,秉持真实、公正、独立、忠诚的原则。我始终尊重客户,并竭尽全力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服务质量:我注重服务质量,审阅案件文件时严格遵循流程和规范,并及时回复客户的疑问和咨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尽量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完整,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诚信守法:我始终遵守法律,积极维护诚信守法的形象。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记录,也未与任何当事人勾结。

学习与提升: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学识水平。我认为学习是无止境的,只有不断探索和学习,才能保持竞争力。

```

结论:

通过对律师自查报告的详细步骤和案例分析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自查报告对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和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们应该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持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自查报告 篇5

律师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整顿活动,而律师的自查自纠是这次=整顿活动的重要环节。自己作为一名有四年执业经历的年轻律师,对这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和体会,认为这一次开展的律师整顿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

一、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司法阴暗面,让自己原本内心对法律的崇尚开始动摇。

执业四年来,通过与公检法等司法人员及委托当事人的接触,耳闻目睹了许多从来不为所知的权钱交易内幕,个别政治性差的司法人员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当事人为求得满意的诉讼结果,二者便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最终的结局是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后果,也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权威性。我接触到这些社会阴暗面的同时,对自己当初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一度产生怀疑和动摇,表现在工作上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对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持无所谓随你怎么判的消极态度,对案件深入思考不够,调查取证能省就省,抱着反正我再努力法院还是那样判的随意心态。这种状况的持续将会对我今后的执业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势必影响到个人的执业形象,自已现在应该认识到,尽管在现阶段存在这样那样的社会阴暗面,但社会的主流还是在不断进步发展的,还是让人欢欣鼓舞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肩负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负,更不应该对社会的前进方向失去信心产生疑问,应该做的是通过自己微不足道的努力为社会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为最终消灭社会的负面影响奉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二、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一度促使我产生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的心理倾向。

不容置疑的是,现阶段立法上对律师的定位、传统历史原因对律师的理解,都使我们律师在当前社会的地位低下,应享有的权力缺失而承载的义务过重,律师在有权司法部门的心目中也同样一文不值,个别素质低劣的法官对律师更是不屑一顾甚至在代理案件途中横加刁难,而自己看到一些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甚至结成利益同盟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如鱼得水的有利地位时,不禁自己也一度产生了放下面子和法官请吃喝、送礼物拉拢一下关系的想法。现在经过这次律师的整顿让我认识到这是对与法官关系的一个严重误解,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只能求得一时的方便快捷,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律师的执业前景十分有害,只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只会误导打官司的群众产生打官司就要凭关系的不良想法,最终导致群众遇难寻求关系资源而不诉诸于律师帮助,也只会更加降低群众对律师的社会评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十分有害。必须要坚决刹住不正当的想法,寻求与法官正常工作、朋友关系的良性轨道。

三、对日常继续学习、增强自身素质的努力认识不足,自以为以现有知识足以立足。

律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知识阶层组成的行业,知识的更新非常快,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律师的知识层次、素质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怠于学习进取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这要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修养和充分的知识储备才能在执业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在近两年的执业中,错误的认为在西乡这个小地方每年接触到的尽是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不需要高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也用不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一些高精尖的法学领域,从而不自觉的放松了自己对业务学习的要求。这是很不应该有的想法,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该内强素质而外塑形象,时刻准备为迎接新的挑战而努力,机遇只会重青于有准备的人。

律师自查报告 篇6

为贯彻落实“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政策,切实做到净化窗口收费,对缓征、取消、降低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到位,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黄价字【20xx】57号)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组。领导组由物价分局局长王有安和县财政非税局局长汪小群任组长,成员由物价分局洪桂兰、财政局综合股何业长、经信委相关人员等组成。此次专项检查得到县经信委、县财政局两个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取得预期成效。

6月 10日转发黄价字【20xx】57号文,部署我县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取消和减免收费政策,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及时更新对外公开内容,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自查表格分别报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各收费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如期较好地完成。

(一) 联合县经信委深入企业调查收费情况。20xx年9月1日至9月12日,我局联合县经信委深入企业开展进企业走访活动,发放涉企收费清单问卷调查50份,收回50份。上门走访了工业加工、农副产品生产、旅游、房地产、电信、金融等各类企业,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近年来对企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以便今后督促收费单位切实执行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让政策变成一纸空文。从走访的'50家企业反映的情况看,近年来对企业的收费确实是大大的减免了不少,多数企业几乎是零收费。也有个别企业提出土地税费重,行政审批、预审等环节尚可以再减少,市场监管部门收费还较多,环评、特种设备检测收费等收费不合理,许多收费依托第三方收取,易地防空收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太高,企业招工用工难等等问题,建议物价部门把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继续保持下去,真正成为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制度,而不是搞形势,摆架子,走过场。物价、经信委两个单位各派2人参加此次走访活动,共计出动人员200人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联合县财政局对涉企收费单位开展专项检查。20xx年9月15日至9月23日,联合县财政局对黟县市场监管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委等七个部门20xx年以来落实收费清单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7个部门收费,出动检查人员28人次。检查基本情况较好:

1、各单位落实清单制度较好。能严格对照清单,执行“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政策。

2、各单位收费票据填写较以前规范,收费上缴非税较以前及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3、各收费单位能在收费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利用公布上墙、上框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

1、市场监管局及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都不是本部门的收费项目,但县里职能划分有此项职能,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不是仍可以参照收费,省市物价部门能否给一个明确答复。

2、清单上只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及政府保证金四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不在其列,容易让收费和被收费单位误解。上级物价部门的涉企收费清单也应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才能使涉企收费清单真正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

3、个别单位存在票据填写不完事,不规范,有些只填写收费金额,没有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数量;组织收入后,收入票据未及时交与会计作帐,单位会计凭证不完整。单位收费员或报帐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对小微企业减免、缓征、取消收费执行仍需进一步加强,各单位一把手仍需进一步重视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

5、各部门、各单位应应时改变观念,变收费型为服务型,能不收取的尽量不收。清单外收费手续要齐全,如提供服务的合同、协议,收费明细等等要件要附在收费档案内。

6、物价部门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皖价费【20xx】12号)过程中,不再核换发收费许可证,建议省局网站仍继续公布各部门收费公示并及时变更收费信息,以便基层物价和本部门收费单位延续使用,确保各收费单位收费信息连贯不脱节。

律师自查报告 篇7


在法律学习的道路上,实习是每个学生律师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实习,学生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熟悉法律实践,并培养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实习的过程中,时常需要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估,以便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下面,我将根据实习期间的收获和经历,从不同方面撰写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实习律师自查报告。


就专业素养方面而言,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认为自己在熟悉法律知识和理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通过参与法律研究和文书撰写,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国家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条文。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调查犯罪事实、查找相关判例和法规,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对一些专业知识的掌握还不够牢固,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更加注重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案例的深入研究,以提升我的专业素养。


与客户沟通与协作能力也是我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一个方面。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曾经参与过一些案件的调解和谈判,在与客户交流和沟通的过程中,我逐渐明白了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我也意识到自己在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有时候,我可能会出现语言不够准确、表达不够清晰和声音不够洪亮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实习中,我将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工作效率和时间管理方面,我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繁忙的实习工作中,时间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尽管我在实习期间努力工作,但有时会因为工作量大、进度安排不当而感到压力山大。有时候,我可能会陷入拖延症,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在接下来的实习中,我将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制定更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完成实习任务。


另外,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精神。在实习期间,我经历了一些其他律师和法律实务人员身上的职业道德问题。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律职责。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和观点,尊重每个人的权益和隐私。因此,在今后的实习和工作中,我将坚守职业道德,严谨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精神。


小编认为,我在实习期间收获了很多,并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这份自查报告,我将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挑战,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沟通能力、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我相信,只要坚持努力,不断反思和学习,我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社会公正与公平尽一份力量。

律师自查报告 篇8


引言:


自查报告是实习律师进行自我评估和反思的重要工具之一。通过自查报告,实习律师可以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提升计划。本文将以“实习律师自查报告”为标题,详细、具体、生动地描写一个实习律师在工作中的自我评估和反思过程。


一、工作内容与职责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主要负责协助主管律师处理案件,参与案件调研和文件起草等工作。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我要求自己全程参与,积极主动地与同事和上级沟通,确保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准确、明确。


我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在案件调研方面,我曾遇到了信息查找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接受了同事的指导,学习了更多的信息检索技巧,并制定了详细的查找流程。在文件起草方面,我也反思了自己的不足,比如语言表达不够清晰、逻辑思维不够严密等。我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和参与律师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写作能力,并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二、专业知识与技能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我工作的基础。我深知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


在专业知识方面,我反思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学习方法。我意识到阅读法律文献和参与相关讨论,是提高专业知识的关键途径。因此,我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开展法律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与同行进行信息交流和学习。对于难以理解的法律概念和条款,我也会请教同事和上级,争取尽快弄清楚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在专业技能方面,我特别重视提高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我认识到,律师是需要通过书面和口头表达来沟通和传递信息的,因此这方面的技能对于工作的成效和效率至关重要。我通过参与模拟庭审和辩论训练,提高了自己的辩证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实际案件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自己的写作技巧。


三、工作态度与团队合作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意识是我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是,我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方面还存在问题。有时候,我会特别紧张和急躁,无法运用冷静思考和有效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尝试从根本上解决自己的紧张情绪,例如通过体育锻炼和冥想练习,调整自己的心态。同时,为了提高团队合作意识,我主动向同事请教和寻求帮助,并积极参与团队讨论和决策。


结语:


通过这次自查报告,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改进和提升计划。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完善自己的实习律师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律师自查报告 篇9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5月30日起试行。

律师自查报告 篇10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 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3%收费;

(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2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1.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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