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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承诺书

2024-06-19 卫生承诺书

卫生承诺书(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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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承诺书 篇1

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承诺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卫生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精湛的医术、高尚的医德搞好优质服务,切实把广大患者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医疗服务工作的最高标准,做到有诺必承、一诺千金,真正树立起中心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承诺内容及标准

1、实行首问负责制。患者询问本中心工作人员时(包括进修实习和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被询问人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解释耐心,不推诿、训斥和刁难病人。

2、实行门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第一个接诊的医师必须对患者就诊的第一次诊断负责处理完毕。

3、服务窗口微笑服务,做到挂牌上岗,坚守岗位,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4、实行医疗价格公示制和医疗收费查询制(门诊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做到“四不”,即不巧立名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分解收费、不重复收费。

5、体谅病人困难,减轻病人负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能使用一般设备检查确诊的,不使用高档设备检查。在病人就诊时至少介绍两种作用相似、价格不同的药品供病人选择。

6、严把药品质量关和价格关。药房不发伪劣、过期药品,科室和个人不私自制药、不私自卖药,不参与药品临床促销活动,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

7、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为病人保守医密。

8、对病人实行优质服务。实行出院病人行风评议制度,满意率不低于90%。

9、杜绝以医谋私的行为。不私自外出行医;不向中心外介绍病人捞取好处;不出具假证明、假报告;不私收现金;不以患者名义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治疗单;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

三、违诺处罚

1、凡违反承诺内容第1、2、3条者,一经查实,对其当事人进行全中心通报批评,并处罚金300元;语言粗俗、拒答推诿、训斥刁难病人,造成不良影响者,待岗3至12个月,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给予当事人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科室和个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凡违反承诺内容第4条者,一经查实,除退还多收费用外,对所收费科室处以5倍罚款,并对当事人和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罚款。

3、凡违反承诺内容第5条者,一经查实,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4、凡违反承诺内容第6条者,一经查实,取消科室当月绩效工资,当事人待岗一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5、凡违反承诺内容第7条,引起病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当事人待岗3至12个月,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给予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6、凡违反承诺内容第8条者,一经查实,给予科室负责人200元罚款,取消科室当月浮动工资,科室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7、凡违反承诺内容第9条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累计折款金额超过5000元,加重处罚,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待岗一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处以10倍罚款,举报人每举报一例,给举报人奖励一万元,由被举报人个人承担,中心为举报人保密。

四、投诉程序

1、发现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承诺,可向中心有关部门投诉。医疗投诉、护理投诉、医疗收费投诉和医德医风及其他投诉请拨打电话

(0477——8967699)。中心有关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

2、投诉人对中心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卫生局监督部门投诉。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卫生承诺书 篇2

我是一名党员干部,为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要求部署,现依据本职岗位,郑重承诺如下:

1、恪尽职守,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首先积极做好党务工作,及时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其次要做好医院管理工作,在医疗业务管理岗位上严把医疗质量关,为院长书记做参谋,共同谋求医院可持续发展之路;最后要注意医患沟通,处理好医患关系。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立足岗位,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中共纪委关于禁止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克己奉公,严格遵守医院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吃请、不受礼,不收受病人“红包”,不以医谋私,加强与病人的联系沟通,建立诚信关系,实现卫生服务的正常传递。

3、终身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更新观念,努力与时俱进;二是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性地完成好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三是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系统学习党章和党的理论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共产党 员的先进性。

4、诚实为人,正派做事,团结,尊老爱幼,努力创建单位和谐的工作环境。

承诺人:

日期:

卫生承诺书 篇3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第四条 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1-2]

第二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三)宴席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六)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七)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观异常的不得食用。

(十)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十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九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第十一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等紧急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接受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1-2]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并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十五条 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1-2]

第四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农村自办宴席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二)消毒、冷冻冷藏、食品留样、三防、垃圾存放等设施功能正常,满足基本需要;

(三)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工服务人员承办宴席期间晨检制度,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存放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待加工食品原辅料检查制度,食品加工制作关键控制要求,食品加工制作场所选择和布局办法,防止交叉污染的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等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

(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复印件);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持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资料向所服务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应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

(六)督促、配合宴席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举办者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自办宴席;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

(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1-2]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帮助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食安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卫生承诺书 篇4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东坪镇人民政府与签订《二○○九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承诺书》。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

4、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指标

东坪卫生院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及时批办,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亲自部署和参加。依法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项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情况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对分管行业领域内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承诺书》。

(五)对系统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坚持下单位下车间下工地检查制度,重大节假日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部署和安排,实行跟踪治理,确保整改落实。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将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要积极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八)按规定参加镇党委、镇政府、镇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活动。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镇政府(章)镇长(签字)

承诺单位(章)负责人(签字)

二〇〇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卫生院承诺书

卫生承诺书 篇5

为进一步加强朝阳街道卫生院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医德,廉洁行医,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我们郑重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服务以人为本,尊重、关爱、方便病人。进一步落实温馨、便捷、优质服务的各项措施,简化流程,方便就医,保护隐私,尊重病人。力求使病人放心,服务使病人满意。

三、创建诚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公开透明,门诊收费实行明细帐单制。住院实行“一日清”制度,坚决杜绝无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规范行为。

四、严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实行保护性医疗,为病人保守秘密,不泄漏病人隐私,廉洁行医,尽心尽责,精心治疗,拒收“红包”、“回扣”。

五、规范诊疗程序,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大处方”。

六、执行药品规范化采购,严把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

七、严格执行临沂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各项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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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m.jab88.com/j/16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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