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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合同

2024-07-01 生育合同

生育合同实用十篇。

您知道正规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合约可以让我们更加放心的合作。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双方都有了约束力,本文将带领大家深入了解“生育合同”,我们的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还需要您自己决定!

生育合同【篇1】

_______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 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妇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诗划生育领导小组与育龄夫妇签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提供优生、优育、优教及生殖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3、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4、推行计划生育“双结合”,对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进行帮扶,对违法生育者暂缓其所享受的优惠。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及奖励。

7、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9、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10、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

11、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

12、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一法一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办理生育证就生育一孩的缴纳违约金 400元至600 元,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800元至1000元。

3、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1000元违约金。

4、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1000 元的抵押金,如结婚年龄前未生育或到结婚年龄办理结婚证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

5、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100 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100 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干部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并缴纳违约金200 元。

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200元。

7、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 100 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 00元。

8、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 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10、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如毁坏农作物或财产的,由当事人负责双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惠。

甲方:

代表签字(章)乙方:

签字:(章)

监证方 乡人民政府(章)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生育合同【篇2】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合同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根据《明花乡中沙井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妇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群众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的婚前培训。

4、凡持生育证的育龄夫妇(新婚、生育二、三胎),必须在怀孕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前优生检测,怀孕三个月内报告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6、流出到县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9、(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县级人口部门批准就生育孩子的,村不予出示小孩落户证明,并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没有按时参加孕检和迟报怀孕时间提前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孕、早育,保证金不退,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5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5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专干、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不给予落户,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

5、鼓励村民举报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一例奖励5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6、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章程》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之日终止。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章)

乙方签字(章):、年月日

生育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民法典》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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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合同【篇4】

男方:,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女方:,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女儿)。现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平等协商,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抚养权归X方。关于孩子抚养的具体问题,协议如下:

(一)儿子(女儿)不能更改姓氏。

(二)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包括学费、择校费(如有)、生活费、重大疾病医疗费、住校生活费】,由男方与女方各承担一半。

2、其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费、保险费、旅行费、培训费等)由各自在经济能力内自行负担。

(三)读书问题:····

3、户口问题:····

4、探视权问题

(1)X方拥有探视权,X方必须充分配合。

(2)孩子在上学期间:····

(3)节假日期间,····。

(4)如在非己方照顾孩子的时间内,一方有家庭重要场合(如红白喜事、家庭聚会等)需要孩子出席,另一方应本着体谅、友好原则予以充分配合。

三、如X方违反本协议有关孩子抚养的约定,X方有权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四、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1、房产归属:····

2、小轿车归属:····

3、宅基地情况(如果有)

4、存款情况:····

5、双方债务约定:····

可以这样约定: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和债务。其它男、女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为该方个人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任何一方名下的债务为该方个人债务,由该方个人承担,均与对方无关。

五、女方的户口问题

离婚后,女方将户口从男方出迁出,男方应于配合。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到离婚证书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时间:                      时间:

生育合同【篇5】

根据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增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可到户籍居委会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

第一类:A表(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 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且无子女(含未婚、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2010年1月6日后仍健在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助(A表)。

2.退休时退休金中没有5%计生奖励,而按一定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的。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02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补齐。奖励由申请人填写A表递交单位,由单位补发奖励。

退休时退休金没有5%计生奖励,并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经退休单位确认,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02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由申请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类:B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职工中因政策调整,退休金/养老金不再体现原加发5%计生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过5%,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推出社会后退休金由原来的单位发放改为通过社保发放的,从2011年7月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B表);

申请时请提供单位证明(退休审批表)、社保发放退休金的相关证明(退管手册、社保编号、工资条等)。

注:退休金财政统发或单位核发的,视作依然享受5%计生奖励,不能申请。(如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退休后未推出社会现在仍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市规定》执行,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奖励金。(B表)

3.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打印出来后,回单位加意见,然后带齐申请表上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再到户籍居委会申请办理。

自2012年3月开始所有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在达到年龄以后逾期申办的,奖励金从核准申请的次月开始计发(以网上申请时间为准),请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奖励的本街户籍申请人于2012年2月29日前到居委会申请办理。

生育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展开,特签订本合同。

1、甲方安排必要的经费,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工作。

2、乙方自觉遵守生育政策和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子女的首选结扎,特殊情况在医生指导下采用其它避孕措施),并按规定履行环情孕情检查义务。

3、乙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而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4、乙方自觉接受节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节育手术的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按规定得到甲方的.奖励;乙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违反《计生法》有关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个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或违法生育的,一经发现,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并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名日期:年月日

生育合同【篇7】

NO:1

1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由(以下简称甲方)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以下简称乙方),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要为乙方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实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在办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给予拒绝及拖拉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作出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自愿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目前确实只有一个子女并合法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保证不再生育或收养。乙方要自觉按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发现乙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提交虚假无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甲方将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乙方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关的奖励及优惠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或收养的,要及时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现金)。

4、乙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婚姻状况变化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抚养子女一方在其生育状况发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规定的奖励、优待和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在缴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物资(折算为现金)后,甲方才予办理再生育报批手续。

5、本协议书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负责人:(盖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生育合同【篇8】

正文: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生育合同【篇9】

合同编号,

甲方,村委会

乙方,户主,育龄人员,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之国策而制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组织本辖区居民自治,保障乙方享有生育、节育、保健的权利。

(2)组织和协调落实省条例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优惠、扶助、救助政策,落实好晚婚晚育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指导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及有关证明、手续。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和健康查体,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禁止乙方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避免出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现象。

(7)按照上级管理规范,及时告知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

(8)及时向群众公开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9)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乙方履行合同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提供事实依据,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做出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上级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及时如实向村计生专职干部报告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的变更和外出务工等情况。

(2)有权依法按程序和要求向甲方提出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办生育证。

(3)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各级规定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有权得到甲方的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

(4)乙方持手册、生育证后,要按规定进行孕情监测,怀孕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新生儿和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在2小时内报甲方。违法怀孕的要及时终止妊娠。

(5)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有关证明、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业证、查体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明等)。

(6)乙方在依法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顺产的,生育一孩后42—5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后60—70天到县站男、女扎;生育一孩剖宫产的180—19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剖宫产的同时施行女扎手术,否则必须在180—190天内到县站落实男、女扎)落实节育措施。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它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天以上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并于一个月内邮寄回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并在当地计生部门每180天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寄回证明。凡因流出地变更,应到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审验,并寄回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8)凡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必须按照甲方安排到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监测查体(一年不少于二次)。

(9)乙方必须依法生育,不得出现违法生育。

(10)甲方以户为单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户主和所有育龄人员共同协助甲方管理,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2)甲方因过失失职、渎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镇人口与计生部门裁定予以乙方赔偿。

(3)甲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属实的,予以1—3倍的退赔,并予以甲方责任人500—1000元违约金处罚。

(4)甲方因服务不到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2、乙方责任

(1)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乙方拖延上报新婚、生育、离婚、收报养子女、婴儿死亡、怀孕情况(二个月内)、外出务工经商等信息、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环情监测、流动人口应查体未查,每出现一次,交纳违约金100元,并在规定时间时上报或补查,否则每拖一天交纳30元违约金。

(2)乙方拒绝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禁忌症除外),交纳违约金5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否则,每拖一天交纳50元违约金。

(3)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3000元,情况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缴纳违约金3000—5000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镇政府计生办进行调解并执行,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并落实管理交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监证方一份。

甲方,村委会(章)

乙方,户主,(签字、摁手印)

育龄人员姓名,

镇政府计生办

计生办主任姓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生育合同【篇10】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镇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一)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争当计划生育的模范。

(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一治”服务。管理好本家庭的未婚青年,及时向村上报告暂住人员的孕情。

(五)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半年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外来人员应自觉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居民自治议事会,对甲方的违约的.行为作出处理,甲方承担违约金50元。

(二)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未参与一年2次“三查一治”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30元。

(三)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四)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7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社区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修订。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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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m.jab88.com/j/166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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