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12篇。
当人们开始更加重视契约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与合同打交道。一旦签订了合同,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您的需求,笔者为您提供了一份全面的“样品买卖合同”,希望您在阅读中能有所收获!
样品买卖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版)卖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品种性别数量(头)规
格(公斤头)单
价(元公斤)单
价(元头)金
额(元)供
种期
限 公
母
公
母合计金额: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___________,运输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二)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提货,运输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____日,应支付乙方_______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____日,应支付甲方________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____日,应支付甲方______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争议解决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市生猪业行业协会调解;或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X)之日起生效。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样品买卖合同(篇2)
凭样品买卖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就是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样品,出卖人须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常见的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小到超市里陈列的食品类、肉类、服装类,大到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样品的认定尤为重要。
所谓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样品须于订立合同时作出约定,并且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所以要求凭样品买卖的标的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同,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认定。
一、一般原则。
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在诉讼中,买卖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的标准也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
二、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
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样品虽然存在隐蔽瑕疵,但并没有因此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能够达到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仍然可以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未按样品的品质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而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足以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仍然要求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标的物义务。
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凭样品购买商品也逐渐成为一些商家的促销形式,正是因为凭样品合同的特殊性,使当事人减少了风险,使销费者对商品有实质的了解,立法的目的也正是追求将购买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样品买卖合同(篇3)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未成立供方发货需方可否要求退货
20xx年10月,我公司派我去某服装加工厂订货,双方签了购销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总货款为8万元,我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服装加工厂收款后发货。我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字,并口头约定:服装加工厂先寄样品,我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此后,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我公司既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将合同寄回该服装加工厂。10月20日,服装加工厂发出了合同上约定的全部西服。10月25日,我公司致函服装加工厂,表示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合同尚未成立,拒收该批西服。11月2日,服装加工厂复函,要求我公司销售该批西服,销售有困难,该广将负责退货。我公司拆包销售并将销售部分西服的全部货款付给某服装加工厂。12月中旬,某服装加工厂催要余款,我公司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将剩余西服退回服装加工?
你所叙情况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您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签订的购买西服套装的合同,双方签字后又口头约定,您公司在确认了服装如工厂寄出的西服样品后,再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这表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只是对西服的数量、价格、付款日期达成协议,而西服的规格、质量还需进一步协商,还需要新的要约和过程。而服装加工厂没有按你们口头约定寄出西服样品,您公司不能对西服质量做出确认,无法在合同上盖章,表明双方的购销合同的要约、过程还没有最后完成,也就是说双方对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没有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且您公司在某服装加工厂发货后已致函明确表示拒收。因此,该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2.委托代销关系的建立。
您公司明确拒收西服后,某服装加工厂要求您公司销售该批西服,并表示“销售困难,将负责退货”,您公司销售了部分西服并将该部分货款全部付给了该服装加工厂,从您公司和服装加工厂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看,应认定您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形成了委托代销关系,西服的所有权仍是某服装加工厂的。
综上所述,您公司有权将未销出的西服退回某服装加工厂。
样品买卖合同(篇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张鹏
样品买卖合同(篇5)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受祝某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周某某诉祝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祝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这本来就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经过今天的庭审,案情更加清楚。现发表代理意见。
总的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具体理由是:
一、“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刑事审理未终结,周某某又以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违反先刑后民原则,于法无据。
“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周某某作为报案者及"被害人"之一,控告祝某某合同诈骗,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祝某某刑事责任。该案已于20xx年9月30日在贵院刑庭审理,20xx年10月12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同日,贵院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之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增城市公安局继续侦查。据了解,案件经补查后,现已再次由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院起诉。从司法程序来看,该案的刑事审理尚未完结,周某某就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违反先刑后民原则,依法无据。
二、周某某赖以起诉的关键证据九张《送货单》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从《送货单》显示的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电话看,无法证明《送货单》与祝某某有关。
被告注册成立的是“XX店”,而送货上的收货单位是“XX”,收货单位不符。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店”就是同一的经营单位,被告也否认使用“XX”名义对外经营。
“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处的“XX”字样均为原告方自行填上或事后填上,不排除原告错填送货单位、或把送到其它单位的《送货单》事后故意补上"XX"的而提起民事诉讼可能。
九张《送货单》上均没有收货单位地址、电话,这也无法印证“XX”即是被告祝某某的“XX店”。
一审庭审中,原告说,货物有时由其工人、有时由他直接送到被告的经营地,但又说不出被告经营地的具体地址和货物实际送达的地址,也无法提供其工人的证言这些旁证来证明货物的确送到被告的经营地。原告所言货物已送达被告处一说不能成立。
九张《送货单》上没有收货单位的公章,也没有祝某某的签名。并且收货单经手人的签名没有经郑某某、蔡某等人确认,真实性也无法确定。
仅凭《送货单》,连郑某某、蔡某等人是否收到这些货物的事实无法证实,更无法认定这些货物已由祝某某占有。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讲到:祝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已对双方买卖合同债权债务有关事实确认无异,这根本不存在,亦无证据证明。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否认曾收过原告的货物;至于他的工人有没有收到货物,要他们核实才清楚。他这样说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情况。
从《送货单》显示的货物价格看,是原告单方开出的价格。
一审庭审中原告承认九张《送货单》上的单价及金额均为其事后自行填上,而被告坚决说,我与别人做生意,货物交易前都先确定价钱,不存在先送货后谈价的情况。所以,本案的货款金额及利息也无法认定。
从送货单位看,无法肯定是原告周某某送货。
原告自身出具证据证明“惠峰减震器厂广州经营部”章为伪造,是根本不存在的单位。但九张《送货单》均盖有这个印章,这不仅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反而证明原告在对外业务中故意使用不真实印章伪造送货单,这不是经营手法不当的问题,是赤**的伪证,更深层次地透视出原告的品行、诚信很值得怀疑。
九张《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经手人“周某某”的签字,字样差别极大,不像为同一人所签。
原告庭审中说,送货单上的签字是其签名的,原告的陈述的情况与《送货单》上“周某某”的字迹反映的情况相矛盾,九张《送货单》上的签字存在伪造的可能。
并且,从“周某某”的签名的字迹也无法证明与“周某某”有直接关联,更不能证明“周某某”就是“周某某”。
三、仅凭《送货单》所写的物品也无法评估。
九张《送货单》上记载的物品只有原告自编的货号、名称、单位、数量,而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年限、等级类别、质量标准,《送货单》上的记载不能完整反映出具体的物品,无法评估。
根据有关评估法律法规,没有实物仅凭《单据》不能评估,况且,结合本案情况,仅凭这些《送货单》根本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即使原告能提供评估的样品,也不能评估被告事实上没有收到物品,被告也没法确认原告所提供评估样品的真实性。原告提供什么评估样品也不可信。
四、原告主体资格不确定。
一审庭审表明: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与周某某的身份关系,两者是否同一个人没法证实。
由于在《民事起诉状》上的“周某某”签字笔迹与《送货单》上“周某某”签字笔迹存在极大差别,并且九张《送货单》上九个“周某某”的签字笔迹也存在极大差别,所以我们申请法院对周某某进行笔迹鉴定(另行提交申请书),以便确定《送货单》上“周某某”的签字真实性以及它与“周某某”之间的联系。
样品买卖合同(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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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凭样品买卖协议正文内容
出卖人:
买受人: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件,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质量标准
乙方所购甲方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定制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封样的产品质量指标执行。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送货地________。
第四条收货与验货
乙方指定的收货人:
收货人1: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收货人2: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货人代表乙方收货验货并签发《收货单》给甲方,作为双方甲方交货和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乙方在收货后____日内自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无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封存,甲乙双方派员按约定的样品质量标准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质检,按质检提供报告结论解决。如检验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第五条付款时间、方式
乙方应在收货后____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天未交付货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天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长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十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7)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ail: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服务方(签章):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心
经办人(签章):
电 话:0532-82898876
传 真:0532-82898986;邮政编码:266071
地 址:青岛市南海路7号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8)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仟___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9)
出卖人(基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企业):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产销协作关系,以降低XX生产成本,提高XX品质,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促进XX销售,经双方协商,特订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挂联基地基本情况:
挂联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面积:______亩;总株数______株;树龄________年;
二、挂联基地应达到的要求:
1、栽培技术标准:甲方严格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常山XX“三联三增”挂联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接受企业等技术人员的指导,出口基地的则外按照出口基地标准执行。
2、甲方在管理形式上,要逐步达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销售产品,以确保产量和质量规格。
3、如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________年挂联基地产量应达到____公斤;二级果以上优质果率达_______%;其中特级果率达_______%.
三、挂联双方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帮助甲方制定全年生产管理与桔园改造计划,为达到优质丰产示范的目标,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做好如下事项:
①对基地进行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对基地进行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对基地配置生产工具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其它有关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制定自己的企业生产与收购标准,但标准不能低于农业部门所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与国家、地方标准,并要求甲方予以实施。
3、乙方指派专人对甲方每年不少于4次的实地技术指导和培训。
4、乙方积极为甲方提供物质、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各项服务。
5、甲方要严格按照乙方所提出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有变化需提前向乙方提出。
6、甲、乙双方有同等享受上级部门各种优惠政策的补助权利,其补助要求按照县有关文件执行。
四、挂联双方的产品收购:
1、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协作机制,乙方对甲方挂联基地范围内达到要求的XXX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挂联基地XX收购数量最少为:______公斤。
2、乙方收购XX的标准及价格:要求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包泽黄色或浅橙黄色,可溶性固形枷≥10.0.果面光洁,无溃疡病,基本无影响果面美观的未愈合的机械伤,特一级果的各种病虫、机械等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建议5%~10%),二级果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________%.
其中:特级果(φ85∽;95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一级果(φ75∽;85的收购价:__________元公斤;二级果(φ65∽;75;φ95∽;1059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
甲乙双方协定的标准、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收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在收购质量标准上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常山XX“三联三增”质量协调小组提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按照乙方生产要求或农业部门提出的生产要求实施,无其它合理原因,造成果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不合格产品并将回收多投入的成本及上级的有关补助。
2、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价收购XXX,则需赔偿甲方市场收购价与合同价差价的两倍,反之亦然。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以上条款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单位、工商局、农业局、所在乡镇农办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癸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监证单位意见
样品买卖合同(篇10)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凭样品买卖是什么
凭样品买卖,或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凭样品买卖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并且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宇样。如果当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提示了样品,都不为凭样品买卖。
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换言之,出卖人不能借口样品买卖,而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依据瑕疵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样品买卖合同(篇11)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1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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